民族团结,是国家发展兴盛、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是西藏发展稳定的关键。要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西藏的每一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一员。在这个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历史反复证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反之,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和谐发展,是包括西藏各族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坚持不懈地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和谐发展的前提。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活动的决定》,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区范围内每年度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活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载体,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增强对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始终做到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筑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系到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达赖集团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分裂祖国的破坏活动仍然严重威胁着西藏的稳定和发展。要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宗教界爱国人士,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支持各级人大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重视发挥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民族的团结,是西藏300万各族干部群众的福祉所在,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不断巩固发展我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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